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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12月05日 14:44:42   发布人:学工处   点击数:20059次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五年高职院校中等学历教育部分。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后,统一按全日制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每生每年1200元补助标准和一定比例对各市、县(市、区)给予补助,具体比例为:丰县、睢宁、海州区、东海、灌云、灌南、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响水、滨海、宿城区、宿豫区、沭阳、泗阳、泗洪各70%;新沂、邳州、赣榆、盱眙、阜宁、射阳、宝应、高邮、姜堰区、兴化、泰兴各60%;贾汪区、铜山区、沛县、如东、如皋、清浦区、亭湖区、江都区、仪征各50%;金坛、通州、海安、启东、洪泽、金湖、盐都、建湖、东台、邗江区、句容各40%;六合、溧水区、高淳区、宜兴、溧阳、海门、大丰、丹徒区、丹阳、靖江各30%;其他市、县(市、区)各20%。
省属高职院校中的中职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省属中职学校通过提高生均拨款标准解决经费不足,不再安排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实施“2+1”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实施“2.5+0.5”学制安排模式的,按照三年级免学费人数75%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与公办学校相同,其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学籍数、下达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免学费资助指标,同时根据省补助比例,将省补助经费预算指标下达给各市、县(市、区)。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制度。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对上学年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做为下学年清算的依据。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后,统筹省财政补助经费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分别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次月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至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享受免学费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并每月进行一次审核。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的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应及时审核。技工学校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应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0〕3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